宁德蕉城儒易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章程
(2011-10-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宁德蕉城儒易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的专业从事易学理论与应用研究的非营利性学术研究机构。
第二条,宁德蕉城儒易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实行民主决策、科学管理,是自定科研课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济、民事、法律责任的社会团体性组织。
第二章 宗旨
宁德蕉城儒易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办院宗旨是:站在历史的新起点上,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认为:优秀传统文化是凝聚着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精神追求和历久弥新的精神财富,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深厚基础,是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支撑。能否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事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此,必须着力构建传承体系,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崇尚自然,崇尚科学,倡导儒、释、道三教相容相济,和谐并存,与时俱进,相得益彰。必须广泛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普及活动,侧重搞好易学和风水文化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以求服务社会,造福人类。
第四条,本研究院联合国内外热爱中华传统文化、从事易学、风水研究与应用的专家学者和各界易学菁英,深入挖掘、整理、运用推广传统文化,不断提高易学、风水文化的社会效应和应用价值。
第五条,研究院全面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指导方针,提倡不同学术流派各抒己见、取长补短、和衷共济、共同进步,努力营造民主自由、积极向上的学术氛围。热诚欢迎广大易学爱好者加入本院研究阵营,共同为促进社会繁荣、人类进步,推动易经、风水研究事业的健康发展作贡献。
第三章 任务
第六条,大力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使之更好地发挥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功能。按照“正本清源,推陈出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服务社会,造福人类”的基本理念,对易经、风水等传统文化及其应用理论进行挖掘整理、普及推广,让古老的中华文化瑰宝走下神坛,进入寻常百姓家,跨出国门,走向世界。
第七条,培养易学、风水人才,组织评审从业人员的业务资质。
第八条,为社会各行各业提供优质的易学咨询管理和风水服务。
第九条,不定期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为易学、风水研究成果的转化和脱颖而出的优秀人才拓展市场。
第十条,编辑出版易学、风水研究论文书刊及易学菁英的实践成果,组织内部赠阅或对外发行。
第十一条,本院所属易学工作者必须奉行“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执业理念,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树立正气、自律德行,自觉打造自身职业形象和本院的品牌价值。为此,拟按年度组织评选先进从业人员和德艺双馨的易学工作者,通过业内比、学、赶、帮活动,推动本院和所属系统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 机构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宁德蕉城儒易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各一人,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理事长和院长由发起单位委任;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由理事单位委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院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的组织原则。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可兼任本院院长、副理事长可兼任本院副院长。
第十五条,本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院长由发起单位委任,副院长、秘书长,由院长提名,报常务理事会任命;
研究院下设秘书处和相关职能部门,主持协调本院日常工作。
研究院设专家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专家学术委员由院务会议选聘,主任、副主任由研究院聘任。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学术交流,评审和推介本院会员的研究成果,组织培训考核和论文、从业资质评审活动。
第十六条,研究院设顾问委员会,可聘请名誉院长、顾问若干人。顾问、名誉院长人选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顾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发挥自身优势和社会影响力,对研究院的健康发展给予力所能及的关心指导和支持。
第五章 会员
第十七条,承认本院章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成为本研究院会员意愿的易经、风水爱好者,均可申请加入,一经批准,即为本研究院会员。
第十八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表决权,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有对本院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3、有优先参与本院学术交流活动的权利。
4、有在本院学报和官方网站上发表文章、发布信息的权利。
5、有引荐德才兼备的易学爱好者加入本院协会的义务。
6、有缴纳会费的义务。
7、有承担和完成本院安排的相关学术课题和其他工作的义务。
8、有检举揭发本院会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义务。
第六章 履职
本章侧重明确院长、副院长、常务理事的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院长的职权和义务
1、负责研究院的全面工作,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院务会议。
2、督促检查常务理事会有关决定的实施情况,并及时通报。
3、定期公布研究院的财务及分配情况,并解答理事成员的质疑。
4、协调解决研究院运作进程中所出现的资金及其它问题。
5、有权对研究院及其下属成员实施奖惩,有权聘任或免除下属成员的职务,有权在系统内通报批评违纪违规的人员。
6、有权制定和分派日常工作和研究课题。
7、与院理事会共同承担研究院的经济、民事、法律责任。
8、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和副院长的权力与义务
1、协助理事长和院长开展日常工作。
2、参与制定、修正研究院章程。
3、参与制定研究院发展规划。
4、监审研究院财务预算与收支分配。
5、参与研究院重大事宜的决策。
6、参与研究院秘书长以上人事的任免的讨论会办。
7、参与研究院运作资金的组织与管理。
8、共同承担研究院经济、民事、法律责任。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经费来源:发起单位的投资,社会团体和理事会成员的赞助,以及资料、书籍、教学培训、刊物、研究成果的转化,研究院组织安排的社会服务等一切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经济分配:研究院领导成员实行专职与兼职相结合,义务服务与按劳取酬相结合(分配与奖励细则另行制订);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学术交流、研究活动的开支,奖励和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的开支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本章程于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日通过,自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解释权属宁德蕉城儒易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
|